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推行智能税务服务,提升纳税人体验,税务智能化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推行智能税务服务,提升纳税人体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
扫一扫用手机浏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重磅文件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的核心内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重磅文件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的核心内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一)办公厅
(二)政策法规司
(三)货物和劳务税司
(四)所得税司
(五)财产和行为税司
(六)国际税务司
(七)收入规划核算司
(八)纳税服务司
(九)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十)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十一)稽查局
(十二)财务管理司
(十三)督察内审司
(十四)人事司
(十五)机关党委
(十六)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十七)监察局
(十八)巡视工作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重磅文件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的核心内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重磅文件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的核心内容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站非盈利性质,与其它任何公司或商标无任何形式关联或合作。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立删邮箱:83115484#qq.com,#换成@就是邮箱